一、本條規定了設置連續照明的機動車道的照明標準值。
(1) 本條的亮度評價系統標準包括路面平均亮度、亮度總均勻度、亮度縱向均勻度、閾值增量以及環境比的標準值。這些數值的確定參考了國際照明委員會(CIE)、北美照明工程學會(IESNA)等國際照明組織以及一些國家的照明標準,實現了與國際標準接軌?紤]到國內道路照明建設和管理的水平和現實情況,在本標準中同時規定了照度評價系統,照度評價系統標準則規定了路面平均照度及照度均勻度的標準值。
(2) 標準數值的提出充分考慮了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城市道路照明狀況。同時也考慮了我國城市道路交通的現實情況。通過對國內城市道路照明的調查和現場實際測量,結果表明,目前我國部分城市一些新建道路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已達到或超過本標準所規定的高檔值的要求。預計再經過一段時間,通過各方的努力,我國城市的道路照明可以達到本標準的要求。從本標準2006版頒布至今的使用情況來看,這些標準值是比較合適的,因此,本次修訂,仍將維持上一版標準的亮度范圍。此外,對比國際照明委員會(CIE)以及其他國家新近頒布的道路照明標準值,也基本上都是維持在相當的水平上。
(3) 本次修訂對其中的次干路照明標準做了一些微調,即:向上提高了一級。其原因是,在城市道路網中,次干路是承上啟下的一個環節,承擔著非常繁重的交通功能和服務功能,而且,這一級道路路設施的完善程度往往不及主干路,在次干路上,不同類型交通的混行情況也比較突出,因此,決定將其標準作適當提高,由原來的15lx/10lx提高到20lx/15lx。
(4) 本標準中規定的平均亮度(或照度)值是維持值,這一點與國際照明委員會(CIE)的規定有所不同,同樣的數值在國際照明委員會(CIE)推薦標準中稱之為最小維持值。研究結果表明,這一數值基本上是滿足機動車駕駛員視覺作業要求的合理數值,再提高路面亮度水平對駕駛員的視覺作業沒有太多的幫助,反而會造成能源浪費、光污染、光干擾等負面問題。目前,國內有些道路有追求高亮度的趨勢,這是認識上的誤區,需要通過標準的規定加以糾正,因此,在標準中,規定其為維持值,其含義是,在進行照明設計時,應以標準規定的這一數值為基準,避免進行更高亮度的攀比。
(5) 表中的各項數值之所以僅適用于干燥路面是因為路面的反光特性在潮濕狀態下和干燥狀態下有很大的不同,干燥狀態下的照明指標在潮濕狀態下就達不到,比如亮度總均勻度,干燥狀態下為0.4的路面在潮濕狀態下要達到0.2都很困難。因此對潮濕路面要另外規定一套指標。但是由于國際上的路面研究工作包括國內的路面研究工作也都尚未完全成熟,所以在本標準中不考慮潮濕路面的照明問題。
(6) 本標準中對同一級道路規定了兩種平均亮度值和平均照度值,即低檔值和高檔值,他們分別對應于具有不同道路設施狀況和道路交通狀況的道路。
(7) 在我國的城市道路中,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道路,比如迎賓路、位于市中心或商業中心的道路、通向大型公共建筑的道路等,它們或者由于道路性質比較重要,承擔著重要的城市交通,或者道路的交通量比較高,或者交通構成情況比較復雜,另外,有些道路的周邊環境亮度比較高,因此,規定在這類道路的照明設計中,執行I級照明標準。
二、 本條規定了瀝青道路和水泥路面上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之間的換算關系
在同樣的照明條件下,路面的亮度水平和路面材料有很大關系。同樣得到1cd/㎡的平均亮度所需要的平均照度在各種路面上是不一樣的,嚴格說來還與路面的磨損程度、燈具的配光類型等因素有關。由于我國城市中的道路除了少數水泥混凝土路面外,多數道路都采用瀝青路面,為便于設計人員使用,本標準中只給出了適用于瀝青路面的平均照度值,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因其平均亮度系數約為瀝青路面的1.4倍,故其所需要的平均照度約為瀝青路面的70%。
三、本條為計算路面的維持平均亮度或維持平均照度時確定維護系數的規定。
四、 道路照明的誘導性是一項重要的評價指標,但由于這一指標不能用光度參數來進行表示,故不包含表3.3.1中,而將其單獨列為一條。
五、道路照明標準值是根據車輛的行駛速度、交通流量等因素來確定的,與城市的性質和規模沒有必然的聯系,但一般來說,規模小的城市,車輛的數量會相對少一些,所以原標準采用了根據城市規模的大小來選擇照明的分級方法,這樣做方便使用。但是,現在中小城市的交通量也在快速增長,另外,城市規模的劃分也不容易界定,再按城市規模來選擇標準會有很多問題。因此,本次修訂規定了在進行照明設計時按照交通流量大小來選擇照明標準。交通流量的大小按設計小時通量來劃分,各城市宜根據當地交通量總體情況和峰谷變化來確定其交通流量大小。
本條所言交通控制系統是指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方向標志以及道路標志等。道路分隔設施是指道路中間或兩側的分隔帶以及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和其他分隔設施,如護欄等。
若交通控制系統和道路分隔系統設施完善,不同類型的道路使用者的分隔狀況良好,交通沖突減少,機動車駕駛員就能很放松的心態下進行駕駛作業,精神壓力小,因而對照明要求可以適當降低,此時可以采用低檔值;反之宜采用高檔值。
六、本條規定了城市主干路和快速路的輔路照明標準。按照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功能定位,它們主要承載城市各主要分區之間的交通,為長距離快速交通服務,但為了兼顧這些道路沿途的服務功能,進行了主路輔路的劃分。輔路重點承擔沿途的服務功能,以保證主路完成路網賦予的基本功能。從行車速度來看,輔路僅為主路的0.5倍左右,但輔路承擔的功能更為復雜,包括:自身的交通功能、集散主路交通、集散與其相關的其他道路的交通、車輛進出?寇囌镜,因此,綜合考慮,輔路照明采用與主路相同的照明等級;但對于有些城市的快速路主干路的輔路,或者某些區段的輔路,可能只要求通行非機動車,此時,就應該按照非機動車道照明標準提供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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