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15》規范要求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水平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15》第3.4節的規定,且交叉路口外5m范圍內的平均照度不宜小于交叉路口平均照度的1/2;
2、交叉路口可采用與相連道路不同色表的光源、不同外形的燈具、不同的燈具安裝高度或不同的燈具布置方式;
3、十字交叉路口的燈具可根據道路的具體情況和照明要求,分別采用單側布置、交錯布置或對稱布置等方式,并應根據路面照明需要增加桿上的燈具。大型交叉路口可另設置附加照明,附加照明可選擇常規照明方式或半高桿照明方式,并應限制眩光。
4、T形交叉路口應在道路盡端設置燈具(圖1),并應顯現道路形式和結構。
圖一:T型交叉路口
路燈桿和燈具設置示意圖
5、環形交叉路口的照明應顯現環島、交通島和路緣石,當采用常規照明方式時,宜將燈具設在環形道路的外側(圖5.2.1-2)。通向每條道路的出入口的照明應符合本標準第 3.4節 的要求。當環島的直徑較大時,可在環島上設置
高桿燈,并應按車行道亮度高于環島亮度的原則選配燈具和確定燈桿位置。
圖二:環形交叉路口路燈桿
路燈燈具設置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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